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7民初6682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松坪山齐民道**宇阳大厦**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1898915P。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冠英,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名燕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金华街**-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AT4P35。
经营者:陈桂妹,女,汉族,1983年4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名燕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冠英、被告经营者陈桂妹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商标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被控侵权商品系其从深圳市龙岗区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进货的,其并不知道是侵权产品。
审理查明的事实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第9843775号“罗马仕”、第9843776号“ROMOSS”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均包括电池等,目前均在有效期限内。
二、原告与该商标的关系:涉案两个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案外人雷桂斌。
原告从案外人雷桂斌处分别取得第9843775号“罗马仕”、第9843776号“ROMOSS”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权,许可使用期限截至2024年2月6日和2022年10月13日。
三、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被告在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A区金华街21号-1“名燕百货店”店铺内销售移动电源,移动电源外包装及产品上均使用了“罗马仕”及“ROMOSS”标识,说明书上使用了“ROMOSS”标识。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9)夏鹭证内字第33307号公证书为证。
四、被控侵权商品是否有合法来源:被告称涉案移动电源系其从深圳市龙岗区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的“美人儿饰品”店铺进货的,但其提交发货单既没有注明日期,也没有发货单位的签章。
五、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均无直接证据。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带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罗马仕”及“ROMOSS”相同标识的移动电源,且无合法来源,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金额,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名燕百货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名燕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8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65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