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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立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9知民初49号之一
案件名称安阳立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阳立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9知民初49号之一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对原告安阳立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立旺公司)与被告濮阳县向阳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09知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豫09知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中最后一页第10、第11行“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濮阳县向阳食品厂负担800元,由安阳立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50元。

”补正为“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濮阳县向阳食品厂负担704元,由安阳立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8,0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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