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613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
被告:深圳市奈尔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华发大厦**div>法定代表人:吴立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奈尔蓉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730252735.8、名称:多功能台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