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3786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世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世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并于同年7月6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原告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经合议庭合议,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