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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添与陈祥宝、杭州途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316号
案件名称胡添与陈祥宝、杭州途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添;陈祥宝;杭州途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加雪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316号原告:胡添,男,汉族,1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天博,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钙,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祥宝,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杭州途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高教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5367587XX。

法定代表人:张世泉。

被告:深圳市加雪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宝城创业路北侧建设工业园******101代码:91440300052797517J。

法定代表人:陈祥宝。

原告胡添与被告陈祥宝、杭州途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加雪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27××××.7)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胡添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添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添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添负担。

原告胡添多预交案件受理费4275元,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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