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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普辉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857号
案件名称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普辉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普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857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21130B。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普辉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宝华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N6D7XJ。

法定代表人:黄钦洲。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普辉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05××××.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四项变更为“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预先缴纳诉讼受理费1050元,扣除应缴部分,剩余102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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