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688号原告:魏景泉.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通共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3。
法定代表人:周林力,总经理。
原告魏景泉与被告深圳市万通共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魏景泉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景泉所提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景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魏景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