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256号原告:郭凤杭,男,汉族,1987年3月1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大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吉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岭下路**城建工业区内厂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80459P。
法定代表人:汤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凤梅,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耀鹏,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凤杭与被告深圳市新吉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73051××××.X)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郭凤杭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凤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凤杭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凤杭负担。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熊飞(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