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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星光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与宿州星光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3372号
案件名称广东星光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与宿州星光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星光珠宝金行有限公司;宿州星光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372号原告:广东星光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碧鉴路**。

法定代表人:周会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强,广东思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潇,广东思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宿州星光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淮海路国贸购物中心**法定代表人:薛红,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原告广东星光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星光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广东星光珠宝金行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星光珠宝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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