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023号原告:毛昭云,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深圳市贝尔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何清霞。
原告毛昭云与被告深圳市贝尔姆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毛昭云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昭云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4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