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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吴予奇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98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罗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吴予奇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罗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吴予奇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988号原告:深圳市罗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臧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小燕,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天黎,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予奇。

原告深圳市罗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予奇专利权权属(20162117XXXX.8)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罗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罗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陈文全审判员  钟小凯审判员  应 连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乔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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