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845号原告: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红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
法定代表人:余家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财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艳娟,执行董事。
被告:朱艳娟。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春,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巍,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财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朱艳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2020年8月19日,原告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