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民初60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汀县钟荣根食杂店,经营场所福建省长汀县濯田镇湖头村小布山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1MA3282TD4L。
经营者:钟荣根,男,194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汀县钟荣根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建锋 审 判 员 陈 芝 人民陪审员 曹小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赖晓敏 书 记 员 钟丽平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