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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初881号
案件名称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山东大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881号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太平庄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玲,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雨,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李克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利,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玲,女,公司员工。

被告: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负责人:刘有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利,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玲,女,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大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秦法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波,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山东大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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