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389号 原告:衡水市桃城区雷尼文化用品厂,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赵圈镇李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67851374X9。
投资人:张刚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某某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成年,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衡水市桃城区雷尼文化用品厂与被告临沂市某某文体用品有限公司、郭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衡水市桃城区雷尼文化用品厂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市桃城区雷尼文化用品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市桃城区雷尼文化用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衡水市桃城区雷尼文化用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