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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奇鞋店、泉州足佰健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956号
案件名称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奇鞋店、泉州足佰健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奇鞋店;泉州足佰健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956号 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鑫隅四街**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396780649。

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奇鞋店,经营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与芙蓉路交汇处港澳广场地上第****铺位。

经营者:张奇。

被告:泉州足佰健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溪边工业区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1JGK08T。

法定代表人:武克明。

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奇鞋店、泉州足佰健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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