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芜湖德仓光电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61号
案件名称芜湖德仓光电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芜湖德仓光电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德仓光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金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祥辉,深圳鼎合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婷,深圳鼎合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琳娜,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铭书,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鹊山路光浩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吕小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扬,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莹,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芜湖德仓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德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隆利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的(2019)京73行初15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芜湖德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祥辉、江婷,深圳隆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莹到庭参加诉讼,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琳娜、曹铭书经合法传唤,因故未能参加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芜湖德仓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9)京73行初1524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2.本案诉讼费用由深圳隆利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专利号为201520065666.5、名称为“一种扩散膜、背光模组、显示装置以及电子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证据1还存在区别技术特征③“一种扩散膜,包括扩散膜本体和遮光膜条”,遮光膜条属于扩散膜的一部分,扩散膜本体和遮光膜条共同构成了扩散膜,证据1中没有公开第一光学膜片层与遮光双面胶层所构成的整体结构。

(二)权利要求1相比证据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①“所述遮光膜条粘接于所述扩散膜本体中的扩散层上,且靠近背光源的一端”以及区别技术特征②“所述遮光膜条与所述扩散膜本体的粘接区域上设有至少一个从边缘向内延伸的应力释放部”。

(三)区别技术特征①中在靠近背光源的一端设置遮光膜条的作用是防止因背光源光线太强,在扩散膜本体前端产生亮线和光斑。

区别技术特征①结合区别技术特征③,提供一种包括扩散膜本体和遮光膜条的扩散膜的作用是将该遮光膜条作为扩散膜的一部分,提供一种新型的扩散膜,该扩散膜本身就能防止在背光源处产生亮线和光斑。

(四)基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在遮光膜条与扩散膜本体的粘接区域上设有应力释放部,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除遮光膜条与扩散膜本体在粘接区域上的两张膜之间的束缚。

(五)区别技术特征①中的遮光膜条与证据1中遮光双面胶层,设置位置和形状不同,作用不同,作为不同的组成部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六)区别技术特征②所解决的问题是:解除遮光膜条与扩散膜本体在粘接区域上的两张膜之间的束缚。

证据2中应力释放部所解决的问题是:防止单张膜片受热产生翘曲变形。

(七)区别技术特征③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八)证据1中设置在背光模组最上层的回形的遮光双面胶层是背光模组中必不可缺的组成部分,将其替换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粘接于扩散膜本体靠近背光源的一端的遮光膜条存在技术障碍。

(九)将区别技术特征②应用于证据1,在第一光学膜片层与遮光双面胶层的粘接区域上设置至少一个从边缘向内延伸的应力释放部,会导致应力释放部处发生漏光,破坏了背光模组的整体遮光,即便采用切断第一光学膜片层的方式形成应力释放部,也会影响光的均匀度。

证据1中,第一光学膜片层与遮光双面胶层的粘接区域靠近背光源一端的胶粘部,在宽度上本身就窄,还要预留一定宽度粘接第一光学膜片层下方的第二光学膜片层,再在粘接区域切断设置应力释放部,影响三层膜片复合效果,无法实现证据1中的复合膜片。

(十)权利要求7记载了“还包括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扩散膜,所述扩散膜设置在所述导光板出光面之上”,扩散膜指的是下扩散膜,权利要求7保护的背光模组中,有着如权利要求1所述结构的下扩散膜。

(十一)证据2给出了与权利要求8相反的教导,即将应力释放部设置在每个光源的正对位置。

被诉决定书认定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缺乏说服力。

(十二)其他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第3777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芜湖德仓公司的诉讼请求。

深圳隆利公司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芜湖德仓公司的诉讼请求。

芜湖德仓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芜湖德仓公司起诉请求:本专利具有创造性,被诉决定认定有误,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本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1月29日,专利权人为芜湖德仓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扩散膜,其特征在于,包括扩散膜本体和遮光膜条;

所述遮光膜条粘接于所述扩散膜本体中的扩散层上,且靠近背光源的一端;

所述遮光膜条与所述扩散膜本体的粘接区域上设有至少一个从边缘向内延伸的应力释放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扩散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应力释放部为缺口或者断缝。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扩散膜,其特征在于,所述缺口或者断缝具体为以下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在所述粘接区域切断所述扩散膜本体形成的;

切断所述遮光膜条形成的;

在所述粘接区域同时切断所述扩散膜本体和所述遮光膜条形成的。

4.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扩散膜,其特征在于,所述遮光膜条为黑色遮光膜条。

5.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扩散膜,其特征在于,所述缺口为条形、梯形、三角形或者弧形缺口。

6.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扩散膜,其特征在于,所述断缝为直线或弧线断缝。

7.一种背光模组,包括背光源、导光板,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扩散膜,所述扩散膜设置在所述导光板出光面之上,所述扩散膜设有应力释放部的一侧靠近于所述背光源。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背光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应力释放部位于所述背光源两个相邻光源的间隔区域相对应的位置。

9.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背光模组。

10.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显示装置。

” 2018年6月11日,深圳隆利公司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0127122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8年9月24日。

证据1公开了一种三层复合式光学膜片,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该光学膜片,包括遮光双面胶层、第一光学膜片层和第二光学膜片层,在上述三层结构的两侧分别设置有第一保护膜和第二保护膜;

其中,第一光学膜片层可为扩散片;

该遮光双面胶层中间开设有透光部,第一光学膜片层大于该透光部;

由附图3-5可知,该遮光双面胶层为四边形结构,其中间为透光部;

由于该第一光学膜片层大于遮光双面胶层的透光部,因此在其与遮光双面胶层的四边结合时,该遮光双面胶层的一部分必然粘接于该第一光学膜片层的四周边上。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176440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3月16日。

证据2公开了一种光学膜片及采用该光学膜片的背光模组和液晶显示装置,与本专利及证据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首先,在背光模组中,光学膜片在靠近背光源的位置会由于受到来自背光源所散发的热量而产生翘曲变形,从而影响液晶显示装置的画面效果,甚至造成光学膜片的脱落;

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其提供了一种可以有效防止受热后发生翘曲变形的光学膜片,该光学膜片可以包括下扩散片、棱镜片以及上扩散片等多种薄膜;

该光学膜片包括位于中部位置的第一区域及位于周边位置的第二区域,第一区域对应于液晶显示装置中液晶显示面板的显示区域,第二区域位于光学膜片的周边区域,在该第二区域中设置有多个矩形缺口作为热应力释放部,该多个热应力释放部的尺寸或数量设置不均等,其数量依据背光模组中背光源在不同区域发光强度的不同而不同,在背光源发热比较多的部位矩形缺口数量相对较多,相应地,在背光源发热比较少的部位矩形缺口数量相对较少,在侧边式采用冷阴极荧光灯的背光模组中,在靠近灯管两端的位置设置的缺口比位于灯管中间位置的缺口要多些。

其次,在液晶显示装置中,背光模组一般包括边框、以及固定在边框内的导光板、背光源和位于导光板上、由数层薄膜组成的光学膜片,其中,光学膜片可以包括下扩散片、棱镜片以及上扩散片等多种薄膜;

在侧边式采用冷阴极荧光灯的背光模组中,在靠近灯管两端的位置设置的热应力释放部比位于灯管中间位置的热应力释放部要多些。

2018年10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认为: 1.关于证据 深圳隆利公司提交的证据1-2均为专利文献。

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1)关于权利要求1-6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扩散膜,证据1公开了一种三层复合式光学膜片。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方案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遮光膜条设置在靠近背光源的一端,证据1中的遮光双面胶层粘接于第一光学膜片层的四周边上,两者的结构和设置方式存在差别;

2.权利要求1中的遮光膜条与所述扩散膜本体的粘接区域上设有至少一个从边缘向内延伸的应力释放部,证据1中的遮光双面胶层的粘结区域上未公开相关设置。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减少背光模组中扩散膜受热区域的褶皱变形。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的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中仅记载了遮光膜条的具体形状(条状)和设置位置(扩散膜本体靠近背光源的一端),没有任何文字记载关于专利权人所声称的该遮光膜条在扩散膜及背光模组中所发挥的上述作用及带来的技术效果;

在背光组件中遮光膜条的作用主要是固定和遮光,以及一定的散光、缓冲作用,以提高背光的利用率,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该遮光膜条的形状和设置位置并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关于专利权人所提出的该遮光膜条可以使扩散膜平整地与外层的(如证据1中的)遮光双面胶层粘结的作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2已具体公开了在侧边式背光模组中的扩散片上设置由边缘向内延伸的热应力释放部的技术方案,并且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是为了防止靠近背光源位置的光学膜片由于受到来自背光源所散发的热量发生褶皱、翘起的变形现象,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证据2所给出的技术启示,为了获得防止证据1中的扩散膜由于背光源的热量发生形变的技术效果时,容易想到在证据1中具有遮光胶层的扩散片的边缘设置向内延伸的热应力释放部,以减少扩散膜由于受热发生变形而造成对液晶显示装置画面效果的影响,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至于权利要求1中的双层结构在膨胀和收缩时的不同步会造成彼此之间的相互束缚,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基础的物理常识,在具有遮光胶层的扩散片上设置热应力释放部时必然会考量到的技术问题,并且该物理现象并不影响该热应力释放部发挥防止光学膜片变形的作用。

综上所述,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7-10 本专利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背光模组,包括背光源、导光板,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扩散膜,所述扩散膜设置在所述导光板出光面之上,所述扩散膜设有应力释放部的一侧靠近于所述背光源。

证据2公开了具有背光源、导光板和扩散片等光学薄膜的背光模组,该下扩散片设置在导光板出光面上,且在靠近背光源的位置上设置有热应力释放部,因此当其包括的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创造性。

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创造性。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芜湖德仓公司在原审中表示,“如果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则仅坚持权利要求7仍具备创造性,而对于其余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则不再坚持”。

原审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扩散膜。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方案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的遮光膜条设置在靠近背光源的一端,证据1中的遮光双面胶层粘接于第一光学膜片层的四周边上,两者的结构和设置方式存在差别;

②权利要求1中的遮光膜条与所述扩散膜本体的粘接区域上设有至少一个从边缘向内延伸的应力释放部,证据1中的遮光双面胶层的粘结区域上未公开相关设置。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减少背光模组中扩散膜受热区域的褶皱变形。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①,首先,本专利的说明书,特别是权利要求书中仅记载了遮光膜条的具体形状(条状)和设置位置(扩散膜本体靠近背光源的一端),没有任何文字记载关于芜湖德仓公司所声称的该遮光膜条在扩散膜及背光模组中所发挥的上述作用及带来的技术效果;

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在背光组件中遮光膜条的作用主要是固定和遮光,另外,还可以起到一定的散光、缓冲作用,提高背光的利用率,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背光模组的具体结构和技术参数的要求,选择遮光膜条的具体设置方式,如本专利中的仅设置在背光源一侧的方式,或如证据1中设置在围绕光学膜片四周的方式,以实现部分遮光或完全遮光,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最后,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该遮光膜条的形状和设置位置并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关于芜湖德仓公司所提出的该遮光膜条可以使扩散膜平整地与外层的(如证据1中的)遮光双面胶层粘接的作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②,证据2已具体公开了在侧边式背光模组中的扩散片上设置由边缘向内延伸的热应力释放部的技术方案,并且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是为了防止靠近背光源位置的光学膜片由于受到来自背光源所散发的热量发生褶皱、翘起的变形现象。

因此,证据2已明确给出了通过在扩散片上设置热应力释放部以防止其发生形变的技术启示;

同时依据上述对区别技术特征①的评述理由可知,在背光模组中的扩散片上设置一侧形式的遮光膜条或四周形式的遮光胶层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证据2所给出的技术启示,为了获得防止证据1中的扩散膜由于背光源的热量发生形变的技术效果时,容易想到在证据1中具有遮光胶层的扩散片的边缘设置向内延伸的热应力释放部以减少扩散膜由于受热发生变形而造成对液晶显示装置画面效果的影响,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而关于原告所提出的权利要求1中的双层结构在膨胀和收缩时的不同步会造成彼此之间的相互束缚,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基础的物理常识,在具有遮光胶层的扩散片上设置热应力释放部时必然会考量到的技术问题,并且该物理现象并不影响该热应力释放部发挥防止光学膜片变形的作用。

综上,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背光模组,包括背光源、导光板,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扩散膜,所述扩散膜设置在所述导光板出光面之上,所述扩散膜设有应力释放部的一侧靠近于所述背光源。

证据2已公开了具有背光源、导光板和扩散片等光学薄膜的背光模组,该下扩散片设置在导光板出光面上,且在靠近背光源的位置上设置有热应力释放部,因此当其包括的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创造性。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芜湖德仓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芜湖德仓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是否具有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应当将该实用新型专利与对比文件进行比对,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确定该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实验或合理推导便可以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得到该技术方案,则该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扩散膜,证据1公开了一种三层复合式光学膜片。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方案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的遮光膜条设置在靠近背光源的一端,证据1中的遮光双面胶层粘接于第一光学膜片层的四周边上,两者的结构和设置方式存在差别;

②权利要求1中的遮光膜条与所述扩散膜本体的粘接区域上设有至少一个从边缘向内延伸的应力释放部,证据1中的遮光双面胶层的粘接区域上未公开相关设置。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减少背光模组中扩散膜受热区域的褶皱变形。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①,鉴于本专利说明书中未记载遮光膜条在扩散膜及背光模组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带来的技术效果,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认知,权利要求1中的遮光膜条设置在靠近背光源的一端,在背光组件中遮光膜条的作用主要是固定和遮光,以及一定的散光、缓冲作用,以提高背光的利用率。

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背光模组的具体结构和技术参数的要求,选择遮光膜条的具体设置方式,如本专利中的仅设置在背光源一侧的方式,或如证据1中设置在围绕光学膜片四周的方式,以实现部分遮光或完全遮光,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故区别技术特征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②,证据2与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是为了防止靠近背光源位置的光学膜片由于受到来自背光源所散发的热量发生褶皱、翘起的变形现象,而且证据2具体公开了在侧边式背光模组中的扩散片上设置由边缘向内延伸的热应力释放部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证据2给出的技术启示,为了获得防止证据1中的扩散膜由于背光源的热量发生形变的技术效果时,容易想到在证据1中具有遮光胶层的扩散片的边缘设置向内延伸的热应力释放部,以减少扩散膜由于受热发生变形而造成对液晶显示装置画面效果的影响,故区别技术特征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至于权利要求1中的双层结构在膨胀和收缩时的不同步会造成彼此之间的相互束缚,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基础的物理常识,在具有遮光胶层的扩散片上设置热应力释放部时必然会考量到的技术问题,并且该物理现象并不影响该热应力释放部发挥防止光学膜片变形的作用。

关于是否遗漏区别技术特征“一种扩散膜,包括扩散膜本体和遮光膜条”的问题,技术特征“所述遮光膜条粘接于所述扩散膜本体中的扩散层上,且靠近背光源的一端”和技术特征“所述遮光膜条与所述扩散膜本体的粘接区域上设有至少一个从边缘向内延伸的应力释放部”是对“一种扩散膜,包括扩散膜本体和遮光膜条”这一技术特征的分解,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已经对区别技术特征1和区别技术特征2进行了具体分析对比,没有必要再对其进行进一步具体分析。

芜湖德仓公司有关遗漏区别技术特征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依然不能使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7是否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背光模组,包括背光源、导光板,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扩散膜,所述扩散膜设置在所述导光板出光面之上,所述扩散膜设有应力释放部的一侧靠近于所述背光源。

证据2已公开了具有背光源、导光板和扩散片等光学薄膜的背光模组,该下扩散片设置在导光板出光面上,且在靠近背光源的位置上设置有热应力释放部,因此当其包括的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创造性。

鉴于芜湖德仓公司在原审中表示仅坚持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如果权利要求一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其余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则不再坚持,被诉决定对其他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评述并无不妥,本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芜湖德仓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芜湖德仓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钱建国 审判员 魏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管众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61号 案  由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钱建国、魏 磊 法官助理:祁 帅 书记员:管 众 裁判日期 2020年8月17日 涉案专利 “一种扩散膜、背光模组、显示装置以及电子设备”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1520065666.5)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显而易见性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德仓光电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芜湖德仓光电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判断 裁判观点 在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应当将该实用新型专利与对比文件进行比对,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确定该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实验或合理推导便可以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得到该技术方案,则该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