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书画装裱工艺学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北康路。
法定代表人:田宽厚,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桂芳,中国书画装裱工艺学院工作人员。
被行人:朱伟新,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系济南阳光书画院院长,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中国书画装裱工艺学院与朱伟新侵犯企业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16日作出(2007)济民三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伟新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书画装裱工艺学院的企业名称权和第17743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朱伟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书画装裱工艺学院经济损失5万元。
上述判决生效后,因朱伟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中国书画装裱工艺学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
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朱伟新名下有银行存款3456.99元,已扣划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朱伟新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到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传统查询,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朱伟新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中国书画装裱工艺学院进行终本约谈,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执行情况,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朱伟新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