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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与浙江省工业品市场鹏润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03民初602号
案件名称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与浙江省工业品市场鹏润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桐城市开源制刷厂;浙江省工业品市场鹏润建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3民初602号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

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范岗居委会余屋10号。

经营者:戴先鹏,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范岗居委会余屋1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蝶、程秉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工业品市场鹏润建材经营部。

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品市场五区2排15、16号。

经营者:张绍鹏。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与被告浙江省工业品市场鹏润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董臻静独任审理。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工业品市场鹏润建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工业品市场鹏润建材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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