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843号原告:魏景泉,男,汉族,1976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先明,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豪,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领航恒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043475P。
法定代表人:彭友良。
被告:彭友良,男,汉族,1989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枣阳市。
原告魏景泉诉被告深圳领航恒佳科技有限公司、彭友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83053××××.6)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魏景泉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景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景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魏景泉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魏景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