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75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402D,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4403005571875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坪山区薡御贡茶奶茶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坪环社区东晟时代花园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3E661U。
经营者:黄家广,男,汉族,1989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坪山区薡御贡茶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