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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坪山区薡御贡茶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75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坪山区薡御贡茶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坪山区薡御贡茶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75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402D,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4403005571875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坪山区薡御贡茶奶茶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坪环社区东晟时代花园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3E661U。

经营者:黄家广,男,汉族,1989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坪山区薡御贡茶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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