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791号原告:陈玉水,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林,广东维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吉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深南中路**电子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49223X7。
法定代表人:颜爱萍。
原告陈玉水与被告深圳市鑫吉尔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2181××××.5)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陈玉水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玉水负担。
原告陈玉水多预交案件受理费3375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