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民初1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楠,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瑞航邦化妆品店,住,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六街**/div>经营者:王志龙。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宇化妆品摊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将被告赔偿侵权损失变更为1万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并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现应收取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