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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城区震英自选商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302民初7326号
案件名称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城区震英自选商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震英自选商场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302民初7326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鹤洞路30道,**(论岘洞,YangjinPlaza),经营者注册登记号:211-87-50168。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

委托代理人:陈桥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震英自选商场,住,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解放路**营者注册号:441302600430224。

经营者:李震生。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与被告惠州市惠城区震英自选商场(以下简称“震英商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罗超、被告惠州市惠城区震英自选商场经营者李震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起诉称,原告自1999年成立以来,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原告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动画片自2011年在韩国首播以来不仅成为韩国家喻户晓的卡通明星,还先后成功进入法国、日本、俄罗斯、中国、泰国等全球81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全世界小朋友的喜爱和欢迎,《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及其动画片内“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巴基(Bucky)”“海利(Helly)”“马克(Mark)”等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

2012年7月27日,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126986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

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012年7月27日,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申请注册了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

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014年1月2日,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申请注册了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

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震英自选商场”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玩具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或经原告授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故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震英商场辩称原告到我处购买变形珀利时有无发票收据,售卖的珀利变形车是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货的,本人不知道售卖的珀利变型车是侵权商标产品,要知道也不敢进货,因为本人知道售卖侵权商标产品是违法行为,本人也是受害者,不知道进货的珀利变形车是侵权商标产品,本人是在惠城区江北白马批发城进货共拿了两盒,当时进货的时候我不知道他是侵权商标产品,厂家要追究也是追究制造厂家的侵权行为,而不是找我们这些正规的零售个体户的麻烦。

《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能证明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了商标注册登记,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第11269883号,注册商标如图,有效期限: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如图:,注册有效期限: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第13847267号,注册商标如图,注册有效期限:201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

以上商标注册均核定在第28类商品使用,第28类商品包括电动游艺车、玩具、玩具汽车、棋、运动用球,射箭用器具、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

2019年11月24日,厦门道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如彬受原告的委托向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19年12月9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据此出具(2019)厦海证民字第5067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12月1日,该公证处的公证员陈利民、卢顺镇及权利人指派人员黄如彬来到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定位)店名显示为“震英文具书店”的商店,店内营业执照名称为惠州市惠城区震英自选商场,黄如彬进入该商店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向该店铺购买了“POLI”玩具一套,微信支付价款人民币42元。

离开商店后,公证人员、工作人员对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密封,之后将密封好的物品交由黄如彬保管。

原告支付包括本案被控侵权商品在内的十三个被控侵权商品证据保全公证费共1万元。

庭审中,经原、被告确认封条完好后,本院对原告当庭提交的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公证封存的实物进行拆封。

封存实物为玩具一套,名称变形警车珀利,内有四个小玩具。

经比对,产品包装盒上印有“”、“”、“”,其文字的字形、图形的构图与原告注册的商标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另查明,2007年1月22日,惠州市惠城区震英自选商场成立,经营范围:日用百货、文具用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

以上事实,有原告罗伊视效公司提交的第11269883号商标注册、第11269861号商标注册、第13847267号商标注册、公证书、公证费发票、营业执照时间戳文件等证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裁判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罗伊视效公司系大韩民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故本案属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本案的被请求保护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予以裁判。

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登记材料,证明其是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商标正处于有效保护期范围内,原告对商标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关于被控侵权商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罗伊视效公司享有的商标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本案中,根据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出具的(2019)厦海证民字第5067号《公证书》,可以确认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系由被告震英商场销售,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包装使用的图案与原告注册的商标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形下,销售该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其行为构成对原告享有商标权的商品构成侵权,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下列情形属于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由于被告震英商场未提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证据证明其商品的合法来源,故可认定被告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未证明有合法来源,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被告震英商场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作品类型、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情节及侵权商品的价格及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数额为6000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被告惠州市惠城区震英自选商场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第11269883号、第11269861号、第13847267号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惠州市惠城区震英自选商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支付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款6000元。

三、驳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1050),由原告负担924元,被告惠州市惠城区震英自选商场负担126元。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震英自选商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负担的受理费126元直接向本院缴交,逾期未缴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惠州市惠城区震英自选商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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