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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圳锋与泉州青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384号
案件名称郭圳锋与泉州青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圳锋;泉州青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384号 原告:郭圳锋,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辉丽,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璇,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青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灯荣路御淮华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07500695XC。

法定代表人:王双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郭圳锋与被告泉州青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郭圳锋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圳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圳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郭圳锋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锡鸿 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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