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384号 原告:郭圳锋,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辉丽,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璇,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青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灯荣路御淮华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07500695XC。
法定代表人:王双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郭圳锋与被告泉州青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郭圳锋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圳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圳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郭圳锋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锡鸿 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