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875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英,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发满,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庐阳区得之胜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合肥市庐阳区肥西路**金龙广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3MA2TYFEB2X。
经营者:李四妮,女,汉族,1974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杨集镇李庄****,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7405124520.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合肥庐阳区得之胜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韩利 人民陪审员 王庆军 人民陪审员 肖 琼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夏丽丽 书记员黄晨一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