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9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历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斯文井同和路****。
法定代表人:郑香丽,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田岭工业区**厂房**iv> 法定代表人:陶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州历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广州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并经上诉人广州历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同意。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广州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州历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广州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历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