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381号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昌观路**。
法定代表人:赵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齐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井都镇古埕东四住宅区六巷**** 法定代表人:姚雄杰。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齐建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免交,并明确表示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