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087号 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93534197Q。
法定代表人:徐卫红,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春县蓬壶孩子王奶粉店。
住。
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蓬壶镇聚星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5MA2Y3PXE0P。
经营者:刘雅欣,女,汉族,1990年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来,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春县蓬壶孩子王奶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2020年8月13日,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达成庭下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永春县蓬壶孩子王奶粉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祥彪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徐蓝蓉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