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085号 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93534197Q。
法定代表人:徐卫红,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童年孩子王服装商行。
住。
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南洋路**石狮服装城****一社会信用代92350581MA32LPFM2A。
经营者:陈正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育,福建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童年孩子王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2020年8月13日,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石狮市童年孩子王服装商行赔偿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石狮市童年孩子王服装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蓝蓉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