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74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和恒百货超市,住,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建安路中段(御景园**)/div> 经营者:王辉,男,汉族,1977年12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和恒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