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053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阳,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墩福,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墩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2020年8月6日,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与陈墩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蕴真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财顺 书 记 员 林秋玲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