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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时代酒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苏会娟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初770号
案件名称济南市时代酒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苏会娟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市时代酒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褚敬东;苏会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770号原告:济南市时代酒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兆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修亭,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褚敬东,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苏会娟,女,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系被告苏会娟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军,济南莱芜汶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市时代酒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褚敬东、苏会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济南市时代酒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时代酒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时代酒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济南市时代酒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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