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147号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甜园路5号3幢2层205。
法定代表人:蔡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莉,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秋,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京小腰(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利民道交口东北侧龙云商厦一层1101A.B层。
法定代表人:梁锦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望京小腰(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