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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金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402民初1462号
案件名称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金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江金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02民初1462号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8762442G。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金来,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金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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