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02民初1462号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8762442G。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金来,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金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