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070号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枢密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27187380X。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亨康,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丹,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洪顺翔茶叶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茶平乡官路村粮站信用代码:913507243107920747。
法定代表人:杨云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溪县祥华隆厚福茶叶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祥华乡旧寨村**信用代码:913505246628319971。
法定代表人:陈宁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夷山市兮茗草庐茶叶店。
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武夷公馆村公馆安置新区**(曹忠和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82MA2XQXQY6M。
经营者:刘友存。
被告:武夷山争饮其茗生态茶叶有限公司(曾用名:武夷山一元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
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度假区大王峰南路**用代码:91350782MA32U3AA11。
法定代表人:左训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洪顺翔茶叶有限公司、安溪县祥华隆厚福茶叶有限公司、武夷山市兮茗草庐茶叶店、武夷山争饮其茗生态茶叶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2020年7月23日,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2020年7月29日,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2020年7月29日,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蕴真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财顺 书 记 员 林秋玲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