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911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力,福建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城厢儒举茶行。
住。
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特产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4MA31X4B63F。
经营者:刘丽华。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安溪县城厢儒举茶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2020年8月11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安溪县城厢儒举茶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溪县城厢儒举茶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蓝蓉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