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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蒙城县坛城镇乐万佳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6民初320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蒙城县坛城镇乐万佳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蒙城县坛城镇乐万佳超市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6民初32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坛城镇乐万佳超市加盟店,住所地亳州市蒙城县坛城街蒙坛南路127号。

经营者:庞兴。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蒙城县坛城镇乐万佳超市加盟店(以下简称乐万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乐万佳超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大嘴猴”第100655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

事实和理由: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罗公司)系第10065566号注册商标权利人,保罗公司创造的大嘴猴已经成为全球化的流行品牌。

保罗公司授权宏联公司为其在中国大陆、澳门以及香港地区内全方位保护保罗公司知识产权。

经调查发现,被告销售涉嫌侵害大嘴猴商标权的商品造成了其经济损失。

其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被告乐万佳超市未答辩。

经审理査明,保罗公司系第10065566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即软垫、枕头等,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1月13日。

2015年1月1日,保罗公司授权宏联公司作为其在中国大陆、澳门以及香港地区的独占被许可方,并授权宏联公司在中国境内(包括澳门和香港)就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一切措施,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

2019年4月28日,淮南卓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先亮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的“万客来生活购物中心”,以21.7元的价格购买一个带有“大嘴猴”图案的靠枕和一袋溜溜梅。

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9)皖淮正公证字第5270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现场拆封公证所封存实物。

另查明,乐万佳超市系个体工商户,核准注册日期为2017年3月7日,经营地址为亳州市蒙城县坛城街蒙坛南路127号。

宏联公司在本案中支出公证费500元,购买涉案商品费用21.7元。

本院认为,宏联公司经保罗公司授权,在中国大陆境内独占许可使用第10065566号注册商标,其权利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控侵权产品为靠枕,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类别相同;

涉案靠枕上印有与大嘴猴近似的图案,属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乐万佳超市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行为发生在宏联公司独占许可使用的期限和区域内,侵犯了宏联公司对上述涉案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宏联公司主张乐万佳超市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宏联公司未能提供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乐万佳超市因侵权所获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本案侵权行为的情节、商标知名度、被告经营场所规模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蒙城县坛城镇乐万佳超市加盟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大嘴猴”第100655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蒙城县坛城镇乐万佳超市加盟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三、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蒙城县坛城镇乐万佳超市加盟店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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