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973号 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南区鑫隅四街1号A1。
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华、张建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丝博鞋类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与滨河路交叉口中天左岸一楼永辉超市内。
经营者:洪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东,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足佰健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棣镇溪边工业区沿江路95号。
法定代表人:武克明。
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丝博鞋类经营部、泉州足佰健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宏强 审判员 王韩利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程灿灿 书记员朱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