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977号 原告:九江友道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九龙街安居商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314667748X。
法定代表人:郭素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楷臻,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新芝,女,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泉州市燚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刘埔工业区龙和路****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2EDU58B。
法定代表人:肖永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九江友道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新芝、泉州市燚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九江友道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江友道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江友道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九江友道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锡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