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5民初18889号原告:李敏,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延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玲,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广州第九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榕景路107号B160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WONGMUNHWA。
原告李敏诉被告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广州第九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敏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