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250号 原告:刘晓燕,女,1980年5月20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平度蓼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春堂,平度蓼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军翔,男,1985年11月24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原告刘晓燕与被告高军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22元,减半收取计5011元,保全申请费3631元,由原告刘晓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