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6876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环泰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沐阳县江岸名城5-2裙房5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WLWWY1F。
法定代表人:曹某1。
被告:曹某1,女,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户籍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公民身份号码:321************029。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环泰商贸有限公司、曹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