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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城阳区艾王户外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857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城阳区艾王户外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城阳区艾王户外用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民初857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艾王户外用品商店,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东方城华润万家1039号。

经营者:高进峰。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城阳区艾王户外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城阳区艾王户外用品商店已于2020年7月10日注销,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本院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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