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新浦区巨龙社区枫红小吃店、严锋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706执774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新浦区巨龙社区枫红小吃店、严锋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浦区巨龙社区枫红小吃店;严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706执7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W,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

被执行人:新浦区巨龙社区枫红小吃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U,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南路5930号。

经营者:严锋。

被执行人:严锋,男,197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新浦区巨龙社区枫红小吃店、严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7执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