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民初510号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花路18号4楼。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富鸿箱包行三部。
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双兴综合批发市场时尚购物中心区B五层5052、5053、5054、5055号。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唐彦成,男,汉族,1990年8月22日省,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边岗乡,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营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富鸿箱包行三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日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