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知民初213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龙恒,男,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艳。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龙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