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225号 原告:文安县三国塑料制品厂,经营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赵各庄镇赵各庄村。
经营者:王国军,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欢,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然,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豪硕地毯商行,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南三条冀兴商城北外围B区02-3。
经营者:赵晓辉。
原告文安县三国塑料制品厂与被告豪硕地毯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文安县三国塑料制品厂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安县三国塑料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安县三国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文安县三国塑料制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