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3执恢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花之林餐饮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钟晨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花之林人文茶馆板塘店,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经营者李明柱,男,汉族,1968年6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申请执行人花之林餐饮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花之林人文茶馆板塘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2019)湘03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申请执行人花之林餐饮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撤回执行申请,2020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花之林餐饮管理(湖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已受理案件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和9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理财、工商、证券、车辆等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并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9月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花之林人文茶馆板塘店经营者李明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经营者李明柱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信用惩戒措施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查封了经营者李明柱名下位于岳塘区产权证号为××号房产,该房产所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案外人名下;
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强制提取经营者李明柱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保单号为P204500001548288)的现金价值,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花之林餐饮管理(湖南)有限公司,告知其执行情况及信息,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查封的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强制提取保险的现金价值尚在执行异议审查中,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截止2020年9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赔偿款137119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全部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本院控制的财产尚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志雄审判员 肖 俊审判员 蔡日总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符程泉书记员宋京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