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7573号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徐宏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爱月,女,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爱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日以双方已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